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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史普法:孔子“无讼”思想的现代性阐释

作者:      编辑:      来源:法治日报       发布日期:2022-06-02 

□ 郭少杰

孔子“无讼”思想中的“无”并非现代意义上的“没有”之意。孔子恰恰是在谈论“听讼”时说到“无讼”的理想目标,“无讼”是对“听讼”的参照和修正,因此在这里不是“没有”“不”的意思,而是“过犹不及”,“适当、适量、适时、适可而止”等中庸含义。《论语·子罕》载:“吾有知乎哉?无知也。有鄙夫问于我,空空如也,我叩其两端而竭焉。”孔子称自己“无知”,是对自己的自知之明,当然这里的“无知”也不是说“没有知识”,而是说自己只有一部分知识,不是“全知”。“无知”是介于“没有知识”和“无所不知”的中庸状态,这是从“叩其两端”的方法得出的符合实际的结论;“无讼”是介于“没有诉讼”和“无所不讼”的中庸状态,这种对“无”的中庸理解才是正解,与孔子的整个思想体系是吻合的。

古代的“讼”专指民事诉讼,只要诉讼两造达成合意,就能够先行调解,相当多的民事案件在诉讼前调解解决,就能够达到某种程度的“无讼”。“无讼”不是说不要诉讼,而是说对民事诉讼要谨慎,民事诉讼非到万不得已不要进行,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减少民事诉讼。此外,诉讼本身需要健全的司法机构和大量的高素质司法人员,而且诉讼需要耗费大量司法资源,起诉方要交诉讼费用,诉讼两造都要占用大量时间和精力,诉讼是对整个社会资源的巨大消耗。如果将过多的时间投入到诉讼中,那么用于社会发展的有效资源就会大大降低,就会延缓和停滞社会的发展。孔子提出“无讼”主张,说明他已经看出“讼”是社会健康与否的一个标志,过多的诉讼只能说明社会不太健康,那就要找出原因和对应之策,将诉讼控制在一定程度内,这就是孔子“无讼”的本真意蕴。

“无讼”的前提基础在于“富裕与教化”。在孔子看来,滥讼、缠讼等不正当诉讼的根源在于道德缺失和社会贫穷。“子适卫,冉有仆。子曰:‘庶矣哉!’冉有曰:‘既庶矣,又何加焉?’曰:‘富之。’曰:‘既富矣,又何加焉?’曰:‘教之。’(《论语·子路》)”孔子这个主张无疑具有唯物主义思想,物质决定意识,如果老百姓极端贫穷就不可能有高尚的思想。只有老百姓先富裕起来,免于贫穷饥饿,才能接受教化,提高道德修养。“子贡问政。子曰:‘足食,足兵,民信之矣。’子贡曰:‘必不得已而去,于斯三者何先?’曰:‘去兵。’子贡曰:‘必不得已而去,于斯二者何先?’曰:‘去食。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论语·颜渊》)”孔子这句话揭示了诉讼产生的根源。如果民众富裕了,道德修养提高了,那么彼此间能够和睦相处,共同发展,诉讼尤其是恶意诉讼就会减少,孔子所说的“无讼”理想世界就能够达到。

孔子“无讼”思想的现代借鉴意义

加强五大文明建设,保障诉讼秩序健康发展。诉讼不是孤立的法律事件,而是整个社会文明的反映。孔子时代重在强调加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达到“无讼”的理想世界。而现代社会,除了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之外,还有政治文明、生态文明和社会文明,任何方面出现问题都会催化诉讼的产生。政治文明重在强调政治制度和政治观念两个层面的内容,使民众充分享有各种政治权利,规范政府行为,减少行政诉讼;生态文明重在强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保护生态资源,保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减少环境诉讼;社会文明是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的统一体,只有前述文明健康有序发展,社会文明才能得到有效实现。加强五大文明建设,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诉讼行为,保证诉讼秩序有序开展。

诉讼以必要为限,调解先行,反对缠讼、恶意诉讼。诉讼是一种耗费人力、物力和财力的行为,特别是在司法资源严重紧张的今天,贯彻“无讼”思想无疑能够释放更多的资源推进社会的发展与完善。现如今,我国民事诉讼奉行“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诉讼的资源消耗。坚持“情理法”统一,以调解为主,非必要不诉讼,降低矛盾的处理成本,寻求更高层次的人际和谐,达到更有效的社会治理效果。对于缠讼、恶意诉讼等与“无讼”思想背道而驰的行为,应当引起广泛重视,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

以讼止讼,推进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实现。“柳下惠为士师,三黜。人曰:‘子未可以去乎?’曰:‘直道而事人,焉往而不三黜?枉道而事人,何必去父母之邦?’(《论语·微子》)”在当时恶劣的司法生态下,柳下惠仍然坚持公正司法,得到孔子的高度评价。司法不公正,就无法实现“无讼”。“子曰:‘片言可以折狱者,其由也与!’子路无宿诺。(《论语·颜渊》)”孔子对子路及时、高效办理案件给予高度评价。一个案子久拖不决,不仅使当事人消耗大量时间和物力,也使诉讼悬置,处于进行时态而不能及时退出,当然就不能实现“无讼”。对于已经事实清楚的民事案件,应规定立案、结案、执行等时间限制,尽可能在规定时间内审理案件,这样在相同时间内可以解决更多的诉讼案件,不把诉讼变成马拉松式的拉锯战,提高司法效率也是减少诉讼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通过在诉讼中追求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能够达到以讼止讼,进而实现“无讼”的法治追求。

正确理解孔子“无讼”思想,不仅在于更好掌握孔子的法制思想,更重要的是将其“无讼”思想进行传承与发展,结合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要求,令“无讼”思想焕发时代荣光,推进我国法治的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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