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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护航强校路”普法案例:校园自媒体当心配图“侵权”,注意防范法律风险

作者:      编辑:朱永帅      来源:       发布日期:2025-06-19 

“法治护航强校路”普法案例:校园自媒体当心配图“侵权”,注意防范法律风险

【基本案情】

原告某公司向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大学承担著作权侵权赔偿责任。原告诉称,未经其许可,被告某二级单位的微信公众号在“元宵/元宵佳节·团圆之约”作品中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图片,侵犯了其作品著作权。原告针对该行为申请了电子数据保全。

原告认为,被告将图片用作商业宣传,未标注图片作者及来源,未向原告支付许可费用,且不属于合理使用范畴,侵害了原告对涉案图片的著作权,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某大学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其损失一万元,通过其侵权行为所在平台向原告公开道歉,并承担诉讼费用。

【处理结果】

被告某大学收到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后,对案件进行了认真分析、研判。被告通过查询著作权登记时间、原创证据链等,基本确认原告对相关图片拥有作品著作权。于是,被告第一时间删除了相关图片,并采取了提升版权意识、加强法教育等应对措施。

开庭前,原被告进行了积极沟通,法院启动了庭前调解程序。法院庭前调解,旨在通过协商、沟通,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从而避免正式庭审的繁琐程序,减少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法官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证据材料,对原告和被告分别释法明理。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以被告向原告支付一定数额赔偿的方式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

网站、微博、抖音、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平台在宣传运营过程中,应尊重著作权人的创作成果,使用他人文字、图片、音乐等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诸如文字作品、摄影作品、美术作品、艺术作品和计算机软件等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的专有权利。

网络上大部分图片受著作权保护,不能随意下载使用。有些图片没有标注版权信息,也不意味着可以免费使用。只要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就有可能构成侵权。一些所谓的“免费图片网站”可能未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从中下载图片,仍然可能构成侵权,从而构成所谓的“图片库陷阱”。判定是否侵害著作权,以使用他人作品时是否获得著作权人许可、有无支付相应报酬为标准。即便是“非商业用途”或“注明来源”,也未必能避免侵权。使用他人作品,标注了来源但未征得著作权人许可、支付报酬的情况下,虽然保障了作者的署名权,但是侵犯了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财产权。

建议网站、微博、抖音、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平台致力于提供原创内容和作品使用他人作品时选择正规图片库网站的正版资源,避免使用网上来源不明的素材使用有水印、权利声明的作品时,务必先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如果无法确定权利人,可以通过版权登记系统或集体著作权管理组织的系统核实权利人。当然,为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使用他人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只要不出版发行,属于合理使用。

 

 

法治工作办公室  宣传部

202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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